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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笔记 美发店换了老板 会员卡就不算数了?

发布时间:2024/09/18 点击量:

  好心让同事搭便车,出了车祸由谁埋单?美容美发店改名换老板,之前办的充值卡还能用吗?未经许可销售假冒品牌月饼,真能发财?本期案例关注生活中的一些恼人小事。中秋将至,节日气氛渐浓,家家户户购买月饼为迎节庆。然而,有犯罪分子为非法牟利,销售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月饼。法官提醒,选购月饼务必提高警惕,购买月饼请认准正规渠道。

  郑某与王某在一家公司上班,郑某经常免费搭乘王某的摩托车回家。尽管王某没有驾驶证,摩托车也没号牌,但郑某也不以为意。

  2021年的某天,王某照常搭载郑某回家,当他们行驶到黄埔区山龙村的一条机动车道时,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,王某、郑某都受了伤,车也坏了。事后,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李某负次要责任,郑某无责任。

  这下,郑某可遭罪了,住进了医院,还花了20多万元的医疗费。好在李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能够赔偿一些损失。于是郑某向法院起诉王某、李某、保险公司,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。

  结果:黄埔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郑某66832元;此外,王某向郑某赔偿140317元。

  法官说法:本案认定王某主责,李某次责,郑某无责,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予以推翻。根据查明事实,郑某本次事故损失总额为258440元。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,所以本案损失,应由保险公司、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,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、王某按比例分别承担30%、70%责任。

  王某作为驾驶人,无证驾驶负主责,应认定其对事故发生具备重大过失,虽无偿搭乘郑某,但其不符合适用好意同乘减责的法律规定,不能以此减轻其赔偿责任。

  郑某虽不负责任,但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,存在一定过错,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王某的责任。法院酌定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,由王某承担55%赔偿责任,郑某自行承担15%赔偿责任。

  法官提醒本案王某虽无偿搭乘郑某,但因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,故在此情况下,应在二者之间进行价值取舍,对此类行为不应予以减责。因此,提醒善意的司机朋友,在培养善念、表达善意的同时,要采用更加正确适当方式实施善行,即使是无偿搭乘,驾驶人应对他人生命健康尽谨慎的注意义务,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和乘客的安全。

  一年多后,张女士又来到店里消费,惊讶地发现招牌换成了“小靓美容美发店”,虽然店主换成了小靓,但张女士心想,换了个名字,服务没变就好,而且消费也能使用之前的充值卡,于是张女士便没有太在意,随即又充值了666元。

  几个月后,小靓将美发店转让给小帅,并变更了经营者为小帅,但招牌还是没变。

  又过了几个月,当张女士再次前往店内消费时,发现招牌换成了“小帅美容美发店”,经营者依然是小帅。张女士本以为可以跟以往一样扣划会员卡余额接受服务,却被告知:老会员需要再次充值、转卡升级后,才能继续消费。

  结果:花都法院判决小靓向张女士退还666元并支付利息,小帅对小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
  法官说法:本案中,张女士在小靓美容美发店充值666元,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,666元未进行消费。

  小靓美容美发店是由小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个体工商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。因此小靓要依法对小靓美容美发店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
  在店面转让后的一段时间内,个体工商户仍为“小靓美容美发店”,只是经营者变成了小帅。小靓与小帅签订的《转让协议》约定,小帅在受让该店后,需承担该店顾客未消费完的所有预付卡金,继续完成客户的消费。

  因为“小靓美容美发店”已经注销,张女士无法消费,故张女士请求小帅退还666元及支付利息,理据充分,应予以支持。

  法官提醒,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、诚信经营,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,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、价款或者费用、预付款退还方式、违约责任等事项;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注意留存合同、转账凭证、发票等证据,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多资金。各方齐心协力,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。

  黄某听说卖品牌月饼能赚大钱,可自己又没有正规渠道。于是,他灵机一动,从微信好友蓝某那里买了一批未经授权、许可的假冒品牌月饼。

  黄某觉得这是个商机,他开始频繁地在微信朋友圈和各个微信群里晒月饼照片,打着亲民价格的名牌月饼吸引了不少人纷纷下单。就这样,黄某靠着这些假冒月饼,赚得盆满钵满,一算账,竟然卖了66万余元人民币。

  另一边,康某也听说了这个“赚钱秘籍”,于是雇佣了康某乙等人,专门从黄某那里进货,但他不直接售卖,而是给这些月饼换上了各种“高大上”的精美包装,并利用网络平台二次销售。这一招果然奏效,没多久,他们就卖出了价值25万余元的月饼。

  结果:黄埔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、康某、康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没收、销毁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一批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、康某、康某乙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,并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  法官说法: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,依法从严惩处、从重判赔,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,维护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,筑牢食品安全的“防火墙”,守护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本案中,黄某、康某、康某乙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,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,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关于标签标注的安全标准,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可能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,不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而且侵犯了公众利益,依法应当公开赔礼道歉,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。

  中秋佳节临近,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月饼时务必提高警惕,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月饼,选购时应注意仔细查看月饼的包装和标识是否包含生产者名称、地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,观察月饼的外观和气味(假冒品牌的月饼可能会出现开裂、霉变、有异味等情况)。一旦发现月饼存在上述异常情况,请立即停止购买,并向相关部门举报,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,共同营造一个安全、诚信的消费环境。